好消息!济南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落户地址范围

2018-11-08 17:41:50 来源: 齐鲁网

[ 摘要 ]今天上午济南市公安局召开户籍业务新闻通报会,为加强放管服服务工作,济南市公安局推出了优化营商环境九项30条便民举措,其中第三项13条引进人才落户,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落户地址的范围。

今天上午济南市公安局召开户籍业务新闻通报会,为加强放管服服务工作,济南市公安局推出了优化营商环境九项30条便民举措,其中第三项13条引进人才落户,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落户地址的范围。也就是说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凭相关证明 也可在城区近亲属家庭户或者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就业社区集体户落户。

适用人群:符合引进人才落户的群众,自己没有房产,济南市没有近亲属,单位没办法落户,还想随迁配偶子女的群众。

该措施既简化了落户手续,又方便了群众就近办理,从实施以来济南历城区公安分局已为23名群众办理引进人才落户社区集体户,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政策已经开始实行,想在济南落户的市民朋友可以到济南公安局户籍业务部门办理相应的落户手续。

附: 30条具体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创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便利服务9项30条措施

一、下放下列户口事项核准权限

1、将原市局直接受理、核准的部队家属随军落户事项,下放至分(县)局直接受理、核准。

2、将原市区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核准的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事项,调整为由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

3、将原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核准的姓名变更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核准。

4、将原市区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的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核准。

5、将由分(县)局直接受理、核准的公民回国(境)定居落户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6、将原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的,1周岁以上婴幼儿申报出生登记,下放至派出所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二、取消下列户口事项核准时限

7、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设立集体户。取消原派出所考察、非国有单位分(县)局核准环节,统一明确为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立户。

8、分局直接受理的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军队及地方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复员转业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落户、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易地安置落户、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人落户,由原5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整为当场受理、一次办结准迁。

9、市区以外夫妻投靠落户,取消原5个工作日核准时限,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准迁。

10、按市外迁入条件已在鼓励区域(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和放开区域(长清区、章丘区)落户,现申请迁入优化落户区域的,取消原5个工作日核准时限,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11、因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夫妻离婚、单位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及离开原单位现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等原因,需迁往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市内迁移,取消原社区民警考察环节,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三、拓展单位、院校、人才、社区集体户落户范围

12、取消驻济普通高校只允许在入学年度户口迁入限制。

13、符合我市现行人才落户条件的,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可凭相关证明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不含农村地区)、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14、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的,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出生登记。

四、完善市外迁入相关落户条件

15、取消市外迁入“夫妻投靠”落户政策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限制。

16、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死亡或者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

17、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已办理网签手续且已交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可参照居住就业落户政策办理。

五、完善市区范围内迁移落户条件

18、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其他五区(市中、历下、天桥、槐荫、历城)投靠城镇亲属可按市内迁移亲属投靠条件办理落户。

19、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市区落户的,取消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满2年限制,按租房落户迁入长清区、章丘区的,需落户满2年。

20、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或共同所有的,经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允许其配偶在其房屋处单独落户。

六、明确办理下列相关户口事项

21、符合现行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院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等条件,申请人落户时即符合现行家庭户申请“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等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落户。

22、符合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人才落户条件,其学历证明包括加盖人社(劳动)或教育部门及学校印章的职业中专、技校毕业证书,并由申请人对提交证书真实性作出承诺。

七、简化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23、取消“亲属投靠”类落户需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4、取消市内户口迁移社区民警核实考察程序及出具证明。以在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处落户为原则,凡符合市区范围内迁移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25、取消“亲属投靠”类户口迁往农村地区需出具的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八、简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手续、拓宽相片信息复用人员范围、开展首次申领及有效期满换领短信提醒服务,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复用,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方便符合条件群众就近办证。

26、拓宽相片信息复用办证服务受理范围,持有我市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且有效期10年、20年的居民,3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持有我市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且有效期为长期的居民,5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以及有效期为5年的居民,2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复用原照片信息。

(1)原照片具备提取复用条件;

(2)本人容貌与原照片无明显变化;

(3)年满16周岁及以上居民需现场经本人确认同意,未满16周岁居民由监护人确认同意;

(4)照片只能复用一次。

27、简化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外,在本市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不再交验《居民户口簿》,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公民身份当场受理。其中申请换领的,需要交验原居民身份证。

28、开通居民身份证申领和换领短信提醒业务。对年满16周岁未办证人员进行办证提醒;10年、20年到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对持证居民进行换证提醒。

29、简化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手续。对于能通过我市公安“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办人公民身份号码更正信息确认的,由变更地分、县局当场核实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申办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不再提供居民户口簿。

九、30、办理户口事项,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代为申报。书面委托应当记载委托原因、事由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对委托有疑问的,可以当场核实或者事后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间。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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