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济南将划禁行区!高架、经十路等三四轮车不能走!2年后城区内全面禁行三轮车

2018-08-02 13:35:42 来源: 山东商报

[ 摘要 ]8月1日,山东菏泽市政府出台新政,严格限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并设定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限行、禁行区。

8月1日,

山东菏泽市政府出台新政,

严格限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并设定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限行、禁行区。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

各地是否也会出台类似政策呢?

8月2日,济南市公安局通过官方网站

就下一步要实施的

三四轮车禁行路段征集民意。

在这则《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

禁止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在

城市高架路、快速路、

经十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马鞍山路、

龙奥北路、龙奥南路、

旅游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天成路、

纬一路、千佛山南路,

以及二环路(不含)以内

道路右侧设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通行。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禁行范围扩大至二环路以内及重点区域周边的道路。

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禁行三轮车。

公告原文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二、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罚款。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后,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禁止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在城市高架路、快速路、经十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马鞍山路、龙奥北路、龙奥南路、旅游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天成路、纬一路、千佛山南路,以及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右侧设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通行。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行范围扩大至二环路以内及重点区域周边的道路。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禁行三轮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重点区域周边及城市建成区的禁行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四、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五、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从事客运经营。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六、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非法摆摊设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机动三(四)轮车,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有车辆规范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核准后方可上路行驶,但不得在三轮车禁行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对非法机动三(四)轮车一律予以取缔。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至十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四)轮车”,是指“非法机动三(四)轮车”、“合法机动三轮车”及非机动三轮车;

(二)“非法机动三(四)轮车”,是指以蓄电池或燃油装置为动力驱动,且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车;

(三)“合法机动三轮车”,是指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

(四)“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人力或畜力驱动的三轮车;

(五)“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二环北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

十、本通告自2018年月  日 起施行。

意见反馈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jnjjfz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3012房间,邮编:2500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an.gov.cn)“调查征集”栏目留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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