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济南停车收费标准和方式要变!核心区最高5元半小时!
2018-08-20 11:56:18 来源: 生活日报
济南市
拟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以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及停车难等问题。
停车计费单位拟由1小时改为30分钟
济南拟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
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
……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日,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就《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发改委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停车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及停车难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起草了《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发改委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办法》和《通知》相关内容,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8年9月19日17:00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邮寄或通过邮箱发送至济南市发改委。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C1327
邮编:250099
电子邮箱:jnwjjsfc@126.com
联系电话:0531-66608532
济南市发改委 济南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发改委、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三种定价方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道路停车泊位;
3.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4.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5.市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所);
2.商住楼、综合楼、非国有企业等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3.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市内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
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根据所处区域,以相应区域类别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
(三)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类别、分时段计时累计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参照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一)机动车停车场(所)实行区域类别差别化收费。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核心、一类、二类、三类区(详见附件1)。停车场(所)具体类别、性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界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机动车停车场(所)实行计时收费(详见附件2)。机动车停车场(所)使用电子计时(费)系统计费,并提供1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自8:00至20:00(含20:00),夜间自20:00至次日8:00(含8:00)。
停车场(所)白天和夜间均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含免费15分钟),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道路泊位需提供有人值守服务,无人值守服务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夜间实行封顶计费;
机场、火车站停车场(所)不区分白天和夜间计费时段。
(三)白天、夜间跨时段停放收费。
1.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不足15分钟的,不收取停车费用;
2.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3.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半小时的,跨时段前停放超过10分钟的,实行跨时段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跨时段前停放10分钟以内的,只按照跨时段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机场、火车站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单独制定;各长途汽车站停车场(所)按照同类区域停放收费标准及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
2.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交通枢纽不设免费停车时间;不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交通枢纽提供15分钟(含)免费停车时间。
四、免费及惠民措施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时应当免费:
1.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2.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的残疾人驾驶员,在济南市市区内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及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
3.其他依法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
(二)鼓励注册账户、实行预充值缴费,对预充值缴费的用户实行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运营执收单位另行制定。
(三)各类停车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七、本市其他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南市发改委 济南市公安局
附件:
1、济南市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2、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车辆停放:实行计时收费。0-15分钟(含15分钟)免费;停车场(所)白天和夜间均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含免费15分钟),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道路泊位需提供有人值守服务,无人值守服务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夜间实行封顶计费。
2、白天时间段:中型、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各停车区域类别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递增1元/半小时·辆、2元/半小时·辆,例如:核心区域中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6元/半小时·辆,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7元/半小时·辆。
夜间时间段:中型、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半小时·辆,上限为20元/辆。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3、济南市交通枢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其他交通枢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所在区域类别的标准执行。
2、中型、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递增1元/半小时·辆、2元/半小时·辆,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在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元/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计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组织实施工
规划、财政、建委、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放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二)道路停车泊位;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四)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
套停车场;
(五) 市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九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所);
(二)商住楼、综合楼、非国有企业等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三)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市内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所)。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委、价格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拥堵状况和停车位供求情况适时对区域类别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根据类别和停放时间实行差别收费、累计收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计时收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时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前提下,实行按月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等。
第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遵循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工作程序,根据供求关系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应当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所)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所)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并可向税务或停车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下列机动车停放时应当免费:
(一)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二)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的残疾人驾驶员,在市区内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及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
(三)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第十八条 鼓励注册账户、实行预充值缴费,对预充值缴费的用户实行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运营执收单位另行制定。各类停车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对符合免费条件的机动车收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适用《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参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及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246号)同时废止。
目前济南市发改委
就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
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可以登陆
发改委网站(http://jndpc.jinan.gov.cn)
进行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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