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对社会组织建公租房出新规,严禁借机搞福利房

2018-09-06 10:29:47 来源: 济南日报

[ 摘要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了解到,为支持规范全市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我市拟出台新的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禁止借公租房名义搞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者开发商品房。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了解到,为支持规范全市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我市拟出台新的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禁止借公租房名义搞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者开发商品房。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在9月1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jnzfbzjy@163.com提出。

放权:区里审批市里备案

记者注意到,与2011年5月出台的《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济政办发[2011]15号)相比,拟出台的管理办法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放权:将原来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相关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行区里审批市里备案。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社会组织(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公租房的具体实施部门。具体审批程序由此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其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再由相关部门会审的程序,变成向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由后者经勘察、审核后出具预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的审查,也由此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变成向区有关部门申请,并由后者查验相关材料、现场勘察后,出具审查确认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严管:跟踪监管防止走样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必须坚持“规范运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

在允许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建设规模,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同时,政策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应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原证载用途不变,原权属主体不变,不得转让、分割、抵押;建设资金严禁借集资、借款、预交租金等名义变相向职工筹集;严禁以建设公租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公租房建成后,应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不得出售,如有剩余房源,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或超标准建设,借公租房名义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销售,出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形,将不予审批、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建设单位擅自转变公租房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以公租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集资建房、拒绝执行相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为防止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出现走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对开工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并填写“项目跟踪记录表”。

提醒:申请审批程序这样办

按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预审:

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后者经勘察、审核后出具《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预审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所需资料:申请报告、单位职代会通过的公租房建设意见书、土地使用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手续办理:对经核准的公租房项目,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核准意见》及相关资料,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手续。

三、完工审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向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审查,后者查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房屋面积测量报告、项目跟踪记录表后,对项目现场进行勘察,为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审查确认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四、登记办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审查确认意见》及相关资料,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新建项目初始登记手续(不办理分户产权)。

注意:这些规定也很重要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符合我市公租房准入标准的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可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配套应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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