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开工前须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否则不得施工
2019-12-20 10:34:53 来源: 齐鲁壹点
12月19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健全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市住建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起草制定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据悉,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专项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应急保障,办法中明确要求,该笔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对于缴存单位的缴存标准比例还将根据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AAA级可申请免缴。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工资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足额缴清才有施工许可证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预留款项,该款项是专项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应急保障,办法明确要求,该笔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存入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区(县)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应及时将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缴存单位)应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将工资保证金存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可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用一个账户。在缴存比例方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办法中还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项目缴存单位须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并由监管银行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缴存凭证,证明工资保证金已缴存。对于以告知承诺制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缴存单位须在承诺期限内自行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否则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取消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其他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
此外,区(县)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以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管辖范围为准。章丘区、高新区、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及莱芜高新区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使用进行属地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对区级立项的项目及区旧村(居)改造、招商引资、安置房等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使用进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辖功能区、先行区的项目,其工资保证金由区县属地管理,防止造成监管空白。
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AAA级可申请免缴
除了按照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办法中提到,未来还会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动态管理,根据缴存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定不同的缴存标准,被评为AAA级的缴存单位还可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被评为B级以及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将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对缴存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动态调整和减免措施,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中要求,施工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通过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代发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等制度,且2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被评为AAA级的可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被评为AA级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0.5%的比例缴存,被评为B级以及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同时,对2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缴存单位,其新项目也可按工程合同总造价0.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如果缴存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省、市领导批示件中被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实的,其新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6个月内不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
同时,缴存单位1年内因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或因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久拖不决形成拖欠问题,2次被市或同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从第2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其新项目也将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且6个月内不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
动用工资保证金需提出申请
银行保函可替代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如何使用?除了工资保证金还有哪些形式可以使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本办法中也做出详细规定。记者了解到,在确需动用工资保证金时,缴存单位需要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直接下达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监管银行依据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将所需工资保证金划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单位将被拖欠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此外,除了工资保证金的形式,办法中提出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和保证保险,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且鼓励在济银行、保险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承保机构采取联保形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
办法中指出,缴存单位可在监管银行开立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也可选择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承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专用条款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同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和保证保险必须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保单),且生效后不可撤销。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单位,须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凭证,并签订《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
对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如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下达2日内,监管银行或保险公司未按照见索即付要求承担赔付或代偿责任的,由缴存单位立即以现金形式承担相应工资保证金动用款项,否则,计入缴存单位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2年内该缴存单位不能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
逾期未补齐将计不良信用
竣工半年无拖欠问题可返还
同时,该办法对逾期未补齐工资保证金或未另开立保函保单的单位,对违反协议约定或监管职责的监管银行、保险公司规定有了明确的惩处措施。
办法中规定,工资保证金一经使用,或相应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一经赔付、代偿,缴存单位须于60日内如数补缴或另行开立保函、保险,对于未交齐工资保证金款项或未另行开立保函、保险的缴存单位,要求将其计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且自逾期之日起6个月内,其新项目不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2年内不能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
对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银行和承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法中也明确了相应职责和惩处措施。本市每家银行(指市级总行或分行)只能在市级或各区(县)属地管理范围内指定一家下属支行作为监管银行,承办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业务。监管银行应加强对存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开具的保函见索即付。
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或监管职责的,将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对承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见索即付的合同约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认可其开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此外,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结算6个月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缴存单位申请,将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银行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办理返还手续。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其保函或保险终止日期为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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