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3月起施行 全面实行河长制
2020-01-18 10:09:28 来源: 齐鲁壹点
1月17日,记者从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全面实行河长制
河道治理优先保泉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包含总则、规划与治理、管理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计五十条。该条例指出,济南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生态健康和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该条例指出,河道治理应当综合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堤岸绿化、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长江水、黄河水,提升水系生态环境质量;具备条件的河道治理,可以建设亲水长廊、沿河绿道等景观带。
在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应当优先保泉。泉水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禁止在河道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河道临时阻水设施
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
该条例指出,河道治理应当综合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堤岸绿化、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长江水、黄河水,提升水系生态环境质量。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占压、损坏、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相应工程措施消除影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这些设施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应当在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以河道为界的区县在河道两岸外侧各三公里以内,以及跨区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治理工程。
堤防安全保护区内
禁止打井、钻探、爆破等行为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设立集市贸易活动。
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进行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挖掘历史沉淀,延续济水文脉,弘扬河道文化,体现泉城特色。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该条例规定了多项处罚条款:采砂、取土、淘金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爆破、钻探、打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围垦河道或者围湖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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