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500万!济南发最严告诫 要求防疫用品购销差价不得超35%

2020-01-31 18:21:44 来源: 济南时报

[ 摘要 ]本报1月30日讯 今天,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本报1月30日讯 今天,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明确指出,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其中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罚款5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医保局29日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1月29日起至疫情解除前,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涨幅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的告诫书明确指出,相关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日用品和防疫用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实施价格欺诈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出现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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