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8部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房产机构不得赚差价
2020-03-11 16:32:58 来源: 济南时报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重点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等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黑中介”转租10间以上房源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黑中介”是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最突出的顽疾。为根治这一顽疾,我市不仅率先搭建并上线了“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还从规范登记备案管理、租赁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而言,通知提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业务之前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相关开业信息也应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推送,以实现住房租赁业务的有效监管。
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方面,通知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整顿“假房源”房源信息发布需通过官方平台核验
为取缔住房租赁市场的“假房源”,我市要求,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仅应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还应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
除官方服务平台外,其他社会网络信息平台也要对在其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身份及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并对其发布房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允许不具备发布资格、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信部门将依法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监管。
解决“维权难”住房租赁合同也需办理网签备案
为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市还强调,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采用《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网签,并推送至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目前,我们的官方平台已经具备了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可实现住房租赁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此之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也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政府部门也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通知还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其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也将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方面,通知要求,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据悉,我市将成立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也将立足部门职能,推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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