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办法 新开发商品住宅应配建至少10%租赁房
2020-06-19 09:43:20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济南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再出新举措。6月17日,济南发布《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土地供应及规划建设管理、登记及转让管理、运营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机构、自有土地权属人、集体经济组织等。
建在哪:产业商业聚集区
和交通枢纽附近
租赁住房在哪建?办法提出,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同时要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在租赁住房需求旺盛区域,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后可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怎么建:商品住宅配建比例
不低于10%
新建租赁住房可采取整地块规划、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以及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等方式建设。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时,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按照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轨道交通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中面积小于3公顷地块应全部用于租赁住房建设)。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给政府,委托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管理,除保障特定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外,其余房屋通过市场化运作面向社会出租。
咋配套: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
人均配套标准
租赁住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针对租赁使用的特点,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居住人口按照人均35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估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人均配建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车位按每百平方米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1个配套。相关配套设施须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以整幢为最小单位,并合理设置居住及配套服务功能区。对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纳入首期建设及交付。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设置原则上为90平方米、60平方米、35平方米,要合理设置项目户型配比,其中3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占项目总套数50%。
咋运营:财政补贴的租赁房
租金执行政府指导价
在承租人最关心的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方面,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标准执行;逐步建立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调查监测并定期公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参考,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租金。运营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不含)以上租金,收取押金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除收取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费用。
在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由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自主提供或委托配建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
租赁住房在自持年限内不得进行销售,不得转让及拆分抵押,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及自有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不得转让,且不得调整为普通商品房。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运营管理,工业项目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由工业(产业)园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统一管理。职工集体宿舍不得销售、“以租代售”或作为职工福利房。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应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管理,按照《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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