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印发《济南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2020-08-31 13:31:58 来源: 济南日报

[ 摘要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济南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通知,业内人士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多条新政,可为打造“工业强市”提供强有力的空间保障。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济南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通知,引起各界关注。严格项目准入,从源头上保证项目质量;创新供地方式,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监管协同,实现工业项目全过程监管;盘活低效、无效工业用地,鼓励建设使用多层厂房……近日,业内人士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多条新政,可为打造“工业强市”提供强有力的空间保障。

据介绍,济南市历来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求在存量土地挖潜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水平;制定出台对产业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全程评估、对工业用地限制交易等有关办法,严格管控交易市场,全力打击囤地行为,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更明确提出,“加强工业用地(包括物流仓储,不包括采矿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

该办法明确,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工业用地“准入—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了区县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提出了工业用地项目的准入、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评价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退出、续期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实施“双合同”监管,对工业用地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协议》“双合同”监管制度,明确了土地出让成交后10日内签订监管协议要求。

办法明确了严格准入和灵活供地要求,提出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出让条件,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生命周期、国土空间规划等综合确定租赁和出让年期。明确了开竣工和达产认定要求,对项目正常运营前期的开竣工、投资、达产等一系列认定作出了规定,对于经认定不达标的,明确了依约征缴违约金等要求。融合了“亩产效益”评价要求,提出自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对项目实施“亩产效益”评价。受让人在“亩产效益”评价中被评为末档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据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同时,业内人士特别指出,办法明确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情形,规定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开竣工或项目投达产后无法继续运营的,可以主动申请解除出让合同。受让人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或者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情形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明确了生态环保要求,提出在用地过程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等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原则,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和督促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督促使用权人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同时,制定了全生命周期监管协议格式文本,明确了监管协议的框架内容。

在保障措施方面,全市将建立“1+N”政策措施体系。“1”是指本办法;“N”是指实施办法所需的多项具体细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济南市直部门牵头制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完善工业行业准入条件,制定达产认定、“亩产效益”评价等实施细则;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投资认定实施细则。构建共同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数据库和全生命周期共享监管平台,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条件等合同信息,经济、社会、环境控制性指标,以及履约、达标等情况纳入共享平台,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形成全过程、动态化的共同监管工作机制。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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