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个棚户区即将拆迁!具体到门牌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涉及1.84亿
2020-09-16 09:39:01 来源: 济南日报
从济南市住建局官网获悉,岔路街平房区、八一立交东南平房区、经五路三里庄东街东北角平房、公立街四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已公布。
市中区零散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岔路街平房区改造项目
东至岔路街中街,西至市传病医院宿舍东墙,南至市传染病医院北墙,北至经八路小学。其中包括:岔路街66号、68号、70号、72号、74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94号、96号、98号、100号、102号、104号、106号、108号、110号、112号、114号、116号、118号、120号、122号、124号、126号、128号、130号、132号、134号、136号、138号、140号、142号、144号、146号、148号、150号、152号。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二)八一立交东南平房区改造项目
东至信义庄西街,西至团省委宿舍院,南至房管局直管公房,北临市政府办公厅宿舍(信义庄西街15-49号)。其中包括:信义庄西街15号、17号、19号、21号、29号、31号、33号、35号、49号。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三)经五路三里庄东街东北角平房项目
三里庄东街96号、96号外平房、98号楼南侧平房。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四)公立街改造项目
东至公立街13号西墙,西至山东省人民银行金融培训中心东墙,南至公立街21号楼(济南农业机械局宿舍)北墙,北至公立街1号消防医院后院后墙。其中包括:公立街3号、5号、7号、9号、11号,太平庄3号、5号、7号、9号、11号。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22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市中区零散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提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15%;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或15%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房屋安置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4.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搬迁交验空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方案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
地点、户型、面积、对档
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地点、户型、面积、对档
(一)住宅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地点为山凹安置基地,具体位置位于白马山街道办事处山凹居、刘长山路沿线,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
具体户型为:安置房总平图及户型平面方案详见附件2。
(二)选房对档表
根据各地块被征收人的建筑面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另行公示。
(三)非住宅安置房源
征收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二手房源。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款。
补偿金额概算
经测算,本项目需要货币补偿及各项费用资金约1.84亿元,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和审计结果为准。该项资金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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