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契税税率确定为3%,9月1日起施行

2021-05-28 09:15:16 来源: 济南时报

[ 摘要 ]5月27日下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四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契税税率为3%。

未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给地方三项授权:对契税的税率,地方可以在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可以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差别税率;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住房因不可抗力灭失,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可以确定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上述授权事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契税税率为3%;2014年,山东省政府将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统一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仍为3%。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山东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山东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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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不可抗力住房灭失的免征契税

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同时,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契税作为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自1997年开征以来,不仅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财力保障,而且对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介绍,此次契税地方立法,不仅是落实契税法授权的程序性工作,也是山东省一项重大制度性减税举措,下调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税率。经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约68亿元。下一步,山东省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将全力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决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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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本就执行3%,不存在上调一说

目前,济南市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契税执行90平方米以下首套、二套1%,90平方米以上首套1.5%、二套2%的优惠税率,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的执行3%的税率。那么《决定》施行后,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乍一看,是否意味着“税率上调”?按照规定,本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税率本就为3%,所以不存在“税率上调”,目前征收契税则是按照优惠政策执行的税率。据了解,9月1日前,本地契税税率仍按照优惠政策执行;9月1日后,是否延续优惠政策则需要等待进一步的通知。

其实,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2020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样规定契税税率为3%-5%。也就是说,自1997年开征契税以来,国家对契税税率的规定并未有变化。

社会对于“契税上调”的关注是因为目前执行的是契税优惠政策。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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