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你我他政策问答 (法律责任部分解读)

2021-06-01 09:47:27 来源: 济南高新区社保

[ 摘要 ]济南房地产网为您提供济南最新的社保政策,并详细为您解读现在的社保法律责任部分。

  一、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查明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三、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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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监督举报有何奖励?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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