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轨交6号线工程(历下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
2022-08-12 14:56:57 来源: 齐鲁晚报
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历下区部署周密、措施到位、行动迅速,按照征收任务节点扎实推进工作。8月10日,《济南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历下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示,向被征收居民公开征询意见和建议。
为保障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合法,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东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精干力量,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做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先后完成征收冻结、预评估机构选定、测绘评估等征收工作,并邀请相关专家多次召开论证会,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公示期内(30日),区住建局将联合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东关街道、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听取研究被征收人意见建议,并依据相关政策,优化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下一步,历下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后续征迁工作。
附:
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历下段)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历下区人民政府拟实施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历下段)项目,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1、 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济南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用地规划意见(二期)的复函》(济自然规划函〔2021〕779号),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历下段)共设7座车站,包括大明湖站、大明湖东站、东仓站、茂岭山路站、华阳路站、绸带公园站、礼耕路站(具体范围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沿线各站点及线路占用的建筑物已在附图标注。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涉及被征收非住宅单位为山东三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个房产证,证号分别为济房权证历字第037444号、济房权证历字第037445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800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具体门牌号:历山路95号,东至历山路,南至珠宝城南侧内部道路,西至锦江之星东墙,北至山大南路。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最终的房屋征收范围以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60天,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非住宅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下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设备迁移和树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能够迁移使用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在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七、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4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签约期内超出40日但不超出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因使用权、产权纠纷,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交验空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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