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停车场
2023-03-17 13:49:20 来源: 新黄河客户端
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6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其中,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独立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配建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设项目配建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包括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等特定对象的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无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在住宅区内施划停车泊位,适时推进住宅小区物业化停车管理。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交通。停车场使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停车场运营管理者和停车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车位;停车场管理单位针对占用等不规范停放行为,在不损坏车辆的前提下,可使用挪车设备等方式移动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车位。
目前,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停车管理服务平台,为实现停车资源共享,打造城市停车“一张网”,《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停车场运营管理者或停车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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