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规征民意!事关停车
2023-06-16 10:42:32 来源: 济南日报
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6日。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医院、幼儿园、学校、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设置临时停靠区域,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
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在规划建设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施划非机动车停放区,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备车辆充电设施。
住宅小区内既有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
实行全市停车数据信息联网
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在使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废弃机动车属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在医院、幼儿园、学校、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设置临时停靠区域,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放区域。
在智慧服务与监督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和推广停车服务、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行全市停车数据信息联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场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既有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改造、补建等方式,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其他停车场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拟可以处500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对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面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停用机动车停车场或者改变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自处罚次日起,按照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的标准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日罚款20元;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自处罚次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日罚款20元的标准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规定,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未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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