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济南纯商贷可转公贷!附详细流程
2025-04-01 09:26:07 来源: 楼市齐鲁
3月31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济南商贷转公积金贷政策落地。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同时,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需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暂行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贷转公积金贷的意思是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对象上,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共同还款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上,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四、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五、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贷款额度和利率方面,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到期期限。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可贷款额度上,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办理流程上,借款人应向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2.《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6.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7.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购房发票、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8.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以上资料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可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获取的,可不再提供纸质资料。
对受理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合格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及抵押手续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上报公积金中心,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同意并配合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结清撤销抵押证明、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上传公积金中心归档。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办法》还提出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定期在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对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暂行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和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业务过于集中,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5年6月30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5年9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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