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兰庭小区业主讨要“阳光权” 中铁置业公司被指违约

2017-04-26 09:04:00 来源: 中国消费报

[ 摘要 ]“当初买房时,开发商对外宣称小区10号楼和11号楼前只盖9层高的花园洋房,这与购房者实地考察时看到的样板间和沙盘一样,这两栋楼也因视野和采光好,比其他楼每平方米贵了1000多元。

“当初买房时,开发商对外宣称小区10号楼和11号楼前只盖9层高的花园洋房,这与购房者实地考察时看到的样板间和沙盘一样,这两栋楼也因视野和采光好,比其他楼每平方米贵了1000多元。谁知现在开发商要改变规划,把9层花园洋房改成100多米高的住宅楼,这样一来10号楼和11号楼的采光几乎全部被遮挡了。”近日,家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旅游路中铁逸都国际二期兰庭小区的部分业主,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他们的购房遭遇。

花高价买了闹心房

据中铁逸都国际二期兰庭小区业主顿先生介绍,他于2014年4月购买了济南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置业公司)开发的兰庭小区10号楼(共33层)的一套商品房,前面的11号楼为9层的住宅楼。顿先生表示,当初之所以购买这里的房子看中的就是采光好没有遮挡。2016年12月23日-12月29日,济南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在小区张贴公示,在11号楼前加盖9栋均为33层的高楼。这样一来,将会严重影响10号楼和11号楼近200户业主家的采光,一些业主家安装的壁挂太阳能将成摆设无法使用。

兰庭小区业主张女士说,她是2015年买的房子,当时她问售楼人员11号楼前的地块会不会再盖高层影响采光。售楼人员回答说“不会”。“如果当时他们告诉我11号楼前要盖高楼,我肯定不会每平方米多花1000多元买这里的房子。”张女士说。

“我们都是普通消费者不懂房地产专业知识,也不懂相关规定,买房时没有谁会想到要去找国土局或规划局核实售楼人员所说的是不是真的,我们只能从开发商对外宣传的内容和沙盘等了解情况。如果售楼时告知我们10号楼和11号楼前面要盖高层,我们绝不会在这里买房。”小区业主陈先生说。

规划审批符合法规

4月13日,济南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办公室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中铁逸都国际二期兰庭小区10号楼和11号楼前面盖高层住宅楼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至于业主现在提出质疑,主要是买楼时销售人员对业主虚假宣传造成的,销售人员说10号楼和11号楼前面不会盖高层住宅楼,尤其是售楼处的沙盘上也显示前面只盖11层左右的楼房,直接误导了业主,使得业主没能及时了解真相。

4月17日,济南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一位姓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0号楼和11号楼已经交房两年了,前期的售楼人员已经离开了。记者问售楼人员有没有对业主承诺过10号楼和11号楼前面不会盖高层。工作人员说“不会,我们都是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划来宣传的”。

开发商违约应担责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的服务公约和宣传资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服务公约及经营者的承诺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根据业主的陈述和记者调查,在10号楼和11号楼前面加盖9栋33层的高楼符合规划要求,开发商售楼人员在宣传中有误导的嫌疑,如经查实,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可向住建部门举报和投诉,或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是代表开发商在进行销售和承诺,并且这种允诺行为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的价格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当开发商不履行宣传和承诺的事实发生后,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谢凯凯建议消费者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微信
更多分享
猜你感兴趣的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