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济南出台新规:未来5年内房屋被征收搬迁费最少补2000元!

2017-06-02 11:26:16 来源: 济南日报

[ 摘要 ]房屋被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从本月起上涨了。根据市城市更新局日前下发的通知,未来5年内,房屋被征收的,搬迁费最少补2000元,临时安置费每月最少1500元。

房屋被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从本月起上涨了。根据市城市更新局日前下发的通知,未来5年内,房屋被征收的,搬迁费最少补2000元,临时安置费每月最少1500元。

根据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5月26日起,房屋被征收,住宅搬迁费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虽为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需要二次搬迁的,还将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临时安置费方面,过渡期限内,住宅每月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最少9000元。和原来的标准相比,住宅临时安置费提高了8元/平方米,非住宅提高了5元/平方米。 如果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导致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1倍;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继续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该标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公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和通知公布后新作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均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通知公布前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征收项目,即便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以及高新区,长清、章丘两区可由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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