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道路挖掘管理新政出台!再也不能随便挖路施工了

2017-12-02 08:57:27 来源: 济南交通广播

[ 摘要 ]今天,济南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实施,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相关事项进行了严格规定。

今天,济南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实施,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相关事项进行了严格规定。

《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

道路挖掘管理新政

1明确适用范围,实现占用挖掘管理全覆盖

根据《意见》,市区范围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下简称各区)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均应依法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章丘区、长清区、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意见》同样适用。

2明确审批机构及职责,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涉及市、县(市)、区三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需多部门联合审批。市交通委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务中心交通委服务窗口受理城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代表市交通委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管理建议。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的日常管理和恢复。

3明确审批程序,规范部门协作流程

《实施意见》重申了禁止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摆摊设点、搭棚盖屋等非交通活动的原则,还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当事人如何获得许可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查三个程序明确了“规定动作”。

4调整收费标准,明确挖掘修复费使用办法

《实施意见》对挖掘修复费用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全部用于道路修复,确保挖掘修复费标准提高后,费用能直接反哺城市道路养护,提高道路完好率水平。同时,要求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工程实际及道路运行情况,及时制定被挖掘道路修复和养护计划,实现挖掘道路的跟踪养护管理。

5严格管理,确保道路设施畅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及“拆违拆临”工作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向市交通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一律不得设置经营性临时设施。

某些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过许可。

道路挖掘管理新政

6明确挖掘施工程序,强化挖掘施工跟踪管理

一是要严格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

二是要保护既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原有地下管线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按照规划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保证与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间距;

三是要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扬尘防治措施及噪音防治措施;

四是要保障施工期间少占道路空间,公示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临时便道、潮汐车道等措施,保证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五是要按期保质完成,严格完善程序,确保道路恢复质量。

7明确抢修工程程序,规范抢修工程管理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抢修行为,杜绝抢修施工随意性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

一是在时间上,管线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将挖掘位置、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施工时间等通知市、区两级道路管理部门;市道路主管部门将抢修信息及时告知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委窗口,做好抢修件受理工作,抢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二是在监管上,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8明确日常巡查管理责任,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实施意见》对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巡查管理工作做了具体要求,一方面要主动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违法占用、挖掘等行为及未按照许可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或占用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上报。另一方面要监督挖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按期完工,按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修复路面。

9明确处罚原则,杜绝违规占用挖掘

《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擅自占用、挖掘的行为查处及处罚进行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阻止不生效、不能立即停工的,立即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制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简单说,以后道路管理更加严格,路更不能随便挖了,施工更绿色环保了,不用担心封闭施工无法回家了。

(济南交通广播)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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