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环保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各企业限期整改
2018-06-18 09:23:34 来源: 济南日报
本报6月17日讯(记者 张铮)市环保局日前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山东省血液中心、济南锅炉集团等单位及企业。
2018年4月2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济南久安酯类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1400吨甜菜碱、胆碱及其盐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1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处以罚款20万元。对擅自决定投入生产的总经理王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血液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2万元。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自2018年4月28日至5月7日不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责令其3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
2018年5月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10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2万元。
2018年5月10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违反规定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1万元、1万元和2万元罚金。
2018年5月1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10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2万元。
2018年5月1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10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2万元。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3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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