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停车难!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每个车位奖补万元!

2018-08-09 16:57:42 来源: 齐鲁晚报

[ 摘要 ]8月9日上午,记者了解到,为解决停车难,济南市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发布《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开得了车,却停不下车

停车难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

为告别停车难

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

新建公共停车设施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免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每泊位最高可补助2万元

新建公共停车设施运营后

能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

一律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

道路停车泊位

......

8月9日上午,记者了解到,为解决停车难,济南市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发布《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66605573@163.com;

二、联系电话:0531-66605619。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

以下为全文:

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独立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包括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二)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三)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规划建设

1.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

2.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

3.对涉及规划退界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二)土地供应

1.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3.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4.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原为土地划拨的,维持原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

5.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土地用途明确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三)税费减免

1.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公共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3.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

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全免,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20%,直至递减为0。

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前两年全免,第三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20%,直至递减为0。

(四)商业开发

1.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在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商业面积,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弥补运营收入。

2.单位及社区楼院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收费管理。

3.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可进行租赁经营。

4.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公共停车设施,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

(五)运营收费

1.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能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一律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诱导设施。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确定。

(六)资金奖补

市区两级设立停车设施专项资金,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和奖励补贴。奖补标准不高于建安成本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经测算,具体泊位奖励政策如下:

1.地下停车设施。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2万元。

2.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分类别执行不同标准,多层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5万元;升降横移式、简易升降式、垂直循环式、钢结构自走式等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0.6万元;水平循环式、多层循环式、平面移动式、巷道堆垛式等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0.8万元;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万元。

3.地面停车设施。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的地面停车场,使用两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

三、申报办理

(一)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手续。

(二)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初审合格后,报市停车办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

(三)地下停车设施、地上停车设施分二次进行奖补,第一次在项目验收备案后拨付40%,第二次在项目运营3个月后拨付60%;地面停车设施运营2年后拨付。

(四)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投资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用途,一经发现,取消其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其它

(一)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公布实施后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动静态交通环境,规范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满足社会公众机动车辆停放需要的单独立项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三条停车设施选址必须符合我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停车设施项目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订的《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计划》建设。未列入计划的,各街道办事处、各市级平台可结合本辖区、熟化土地范围内停车设施供需实际,提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及选址意见,及时上报规划部门,统一纳入停车场建设计划。

第四条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政府负责编制规划、制定计划、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建设审批的组织实施。区政府可建立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城管、交通运输、住房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交警、消防、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审批、周边关系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通过区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容缺受理,一次办成。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受理。建设单位向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项目选址、土地权属情况、建设规模、停车泊位数量、初步设计方案、环保节能措施、容缺受理承诺书等。其中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还需提交经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审批。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联席会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提报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意见书》,建设单位可据此补办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即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应在取得《审批意见书》30日内(需要招投标的项目40日内),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手续。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告知补正要求。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手续的,联席会议各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验收备案。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国土、交警、环保、林业和城乡绿化、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以上部门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加的综合竣工验收,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按各自职责负责验收备案。

第六条联席会议审批通过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等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跟进服务,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各相关部门对于联席会议审批通过的停车设施项目,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并行办理补齐项目所需的立项、用地、规划、图审、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停车设施顺利建设。涉及新供地的项目,在联席会议审批前应已完成土地征收及地上物拆迁,经联席会议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根据立项及规划意见形成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完善土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建设形式划分为:工程类停车设施、机械类停车库、地面停车设施以及其他特殊形式的停车设施。

第八条机械类停车库、地面停车设施免予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和施工等许可手续。地面停车设施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特殊形式的停车设施审批一事一议,由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停车设施验收备案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项目停车智能管理系统接入全市智能停车监管平台。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凡改变批准用途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督促整改、恢复停车功能,逾期不整改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计划》所列建设项目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建设,投资企业即为建设主体。无法通过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由市停车建设集团负责建设。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施行。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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