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电价政策: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退还这些费用

2018-09-01 09:23:13 来源: 齐鲁壹点

[ 摘要 ]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用户电费负担,切实落实电网企业清费政策,规范电网企业和转供电单位价格行为,近日济南市物价局发布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用户电费负担,切实落实电网企业清费政策,规范电网企业和转供电单位价格行为,近日济南市物价局发布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根据告诫函,济南市要求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并落实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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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函重点提出以下要求:

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落实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

相关电网公司要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相关电网公司要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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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明确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确保终端用户电费交的明白,转供电环节收的明白,价格监督检查的明白。

据了解,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1元/千瓦时),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用户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政府定价结算电费。

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向转供电单位宣传电价政策,下发、回收、汇总、上报转供电单位自查清理情况表,配合调查转供电单位自查前后“预购电”电价标准。

此外,告诫函还要求,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督平台的作用,畅通诉求渠道,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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