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公交运营方不得拒绝!

2019-04-30 09:45:07 来源: 齐鲁壹点

[ 摘要 ]办法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区改建、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同步实施。

4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相关负责人解读《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办法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区改建、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同步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无障碍设施建设上,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安排一定比例无障碍车辆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六类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包括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单位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城市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数量、比例、位置等具体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加强管理,保障有无障碍需求车辆专用。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免收有无障碍需求车辆的停车费用。

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优先处理残疾旅客的旅游投诉

办法对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服务做出要求。按照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提供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服务收费优惠。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救功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提供无障碍服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无障碍旅游服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旅游服务企业应当对残疾旅客给予适当帮助,优先处理残疾旅客的旅游投诉。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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