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紫巷宿舍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迁移标准
2021-09-15 09:16:17 来源: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济(历城)征告字〔2021〕1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21〕15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万紫巷宿舍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鹊华天禧小区,西至工业厂房,南至奇瑞国奇特约维修服务站,北至水屯北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万紫巷宿舍楼房及平房,详见项目用地范围附图。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7天,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万紫巷宿舍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万紫巷宿舍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彻底解决城市危房安全隐患,实施城市零散棚户区改造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万紫巷宿舍地块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鹊华天禧小区,西至工业厂房,南至奇瑞国奇特约维修服务站,北至水屯北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万紫巷宿舍楼房及平房,详见项目用地范围附图。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共涉及住宅80户(以最终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面积约3524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约41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预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7天,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五、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对档选房。安置房位于中粮·祥云小区(位于历城区新东站片区开源中路以南、钢化路以西A-2地块7号楼)。安置房结构形式为钢混结构高层住宅(23层)。
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根据拟选安置房源情况过渡期限拟定为20个月(最终以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为准)。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四)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九、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2021年9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2021年9月30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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