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开征求意见,9月15日截止

2023-08-18 13:18:11 来源: 济南时报

[ 摘要 ]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昨天(8月17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推广装配式施工和一体化装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在排放、运输和消纳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列明相应管理费用,监督工程施工单位落实运输车辆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等措施。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大型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出入口保洁。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清运。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在综合利用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再生利用产品。鼓励将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其中,违反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或者车轮带泥行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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