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三权分置”掀起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

2015-11-05 11:18:37 来源: 观点地产网

[ 摘要 ]
    2015年11月2日,新华社发布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笔者以为,“三权分置”实施是一次帕累托改进,是对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原创经济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的萌芽。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三权分置”正式提出。2014年11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发布,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确定为“三权分置”。2015年11月,新华社发布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确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权分置”实施是一次帕累托改进。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在经济政策中为了改善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另外一些人,这就不是帕累托改进。最好我们能够找到一些政策,对一部分人有益,同时不损害任何人,这就是帕累托改进。“所有权”明晰了集体土地产权归属,“承包权”也维护了农户在土地上的利益,“经营权”也保证看经营主体的利益,“三权分置”的实施,明确了各方权益。特别是“经营权”的放活,有利于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进而会使集体、农户、经营主体三者的利益都得到增加,没有哪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施是一次帕累托改进。

      “三权分置”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三权分置”中的“承包权”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其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三权分置”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脉相承的,也将进一步激发农业活力,解放生产力,提高农业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三权分置”是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中的“承包权”,是现阶段我国为保护农户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权益,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沿袭而来的,是中国的特色。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权分置”无疑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权分置”的实施,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的又一次突破,将掀起我国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激发农业活力,是我国农业领域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也预示着新一轮改革的大幕启动,必将把我国的改革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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