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将废止!正在对社会征求意见
2018-04-13 16:14:55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13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要求,济南政府法制办正在审查的《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废止)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自2015年2月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济南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有关法规的修订和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办法》制定的依据和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关于提请废止<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说明》中也对具体的废止理由进行了说明。
一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于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删除原第三十三条关于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款规定。国务院分别于2017年1月、9月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先后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进行第三次修订,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删去六十一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因此,该《办法》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管理、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与修订后的上位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措施不相一致。
二是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共用车库车位租赁费标准的规定,与国家服务价格改革措施不相一致。
三是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返还规定、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规范。根据该通知要求,住房建设部、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全面的规定。该办法中关于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的规定内容已不尽完善,在工作开展中已执行国家层面上述规定。2018年1月29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已经废止,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取已没有了政策依据。2018年3月8日,省住建厅召集部分地市召开了会议,计划在4月份下发退还已收取保修金的文件,并要求各地市停止收取物业质量保修金。
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6月12日发布实施,明确规定“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的指导和监管体制机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鉴于以上原因,《办法》已无实际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建议作废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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