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济南又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确定!
2018-08-23 09:37:12 来源: 济南日报
最新!民天面粉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确定,东至吉尔北苑,西至津浦铁路,南至机床二厂路,北至凯旋新城将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签约期限为公示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安置房位置及具体补偿方案已出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槐荫)征告字[2018]15号
民天面粉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吉尔北苑,西至津浦铁路,南至机床二厂路,北至凯旋新城。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次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民天面粉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附件:民天面粉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附:
民天面粉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提高和改善民天面粉厂地块改造片区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加快该地段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决定实施民天面粉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保障项目实施,槐荫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对民天面粉厂地块改造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依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市槐荫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民天面粉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8]67号)及济(槐荫)征冻告字[2018]第28号《征收冻结通告》确定的房屋征收用地范围:东至吉尔北苑,西至津浦铁路,南至机床二厂路,北至凯旋新城。具体以项目征收范围附图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
据调查,该项目规划范围内需征收房屋涉及国有单位2个、3宗国有土地,建筑面积约3.9万平方米;涉及城市居民房屋52户,建筑面积约0.3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5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050平方米;公有非住宅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拟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次日起30日内。
有关事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计,30日内为签约期。自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房工作结束次日起计,30日内为签约期。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房工作结束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3、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签订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及评估方法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或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或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屋,并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价值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附属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评估方法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评估方法。
(一)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别进行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的份额对应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征收公有非住宅的补偿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
五、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按照最低套型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确认,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槐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七、安置房源及相关事项
本次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位于槐荫区机床二厂路3号民天面粉厂安置地块(名称暂定)。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屋设计为住宅,共计约70套。具体选房方案将依据法规规定,于正式选房开始前公布。
八、(预)评估价格、奖励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分户评估结果等由该项目征收(预)评估机构分别另行公示。
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
2、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
(二)征收补助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元计算;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对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3万元;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1万元;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4、征收非住宅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2%计算;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详见附件)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预计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先期发放18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另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交验空房前缴清所欠水电暖等各项余码费用。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济南市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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