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印发市区道路命名规则:道路红线超40米才叫大街
2018-08-28 15:12:05 来源: 齐鲁壹点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新路名命名需求成倍增长,每年需命名的道路达上百条。道路命名中,程序不规范、缺乏文化底蕴、历史内涵和泉城特色的现象也日益明显。日前,《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正式印发,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道路命名需弘扬文化特色
传承城市文脉肌理
《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适用于济南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等相关活动。依据《规则》,道路命名时,应以快速路、主干路、中心广场、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起始点。较长的道路可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过10千米。
明确道路命名应体现科学性、规律性、指位性,弘扬泉城文化特色,彰显省会城市特点,传承城市文脉和肌理,与济南历史文化特征相结合,注重融入泉文化、舜文化、名士文化、历史典故等元素。
据了解,济南要求道路通名语词应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规模、形式等相对应。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分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个等级。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长度5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用大街(大道)为通名;道路红线宽度25米-40米,长度500米以上的次干路,可用路(街)为通名;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的支路及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可用巷(胡同)为通名。应控制使用以“大道”、“大街”作为通名。
道路专名应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同时,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内涵与时代精神风貌。采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汉语使用习惯,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作专名。
道路专名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废弃的简化字以及纯数字序词,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带有序数的道路名称,一般应按照自东至西、自北至南的规律有序命名。
道路命名方案
要组织地名专家研究论证
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道路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
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及道路周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实地踏勘,绘制道路平面位置示意图。随后,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经初审登记,填写《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并会同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同级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预命名方案。
《规则》要求道路建设所在地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历史、地理、人文等方面专家召开评审论证会,研究确定命名方案,报送市地名主管部门。济南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各区报送的道路命名方案,并组织市级地名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规则》规定,市区内次干路、支路及其他规模较小的道路名称,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公布。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及重要区域内道路名称,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公布。新建重点片区内成规模的重要道路名称,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公布。
道路名称未经市政府审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使用由市政府审定的标准道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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