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重启机动车转入管控,不达标机动车禁止转入济南
2018-09-11 09:08:33 来源: 齐鲁壹点
日前,济南市政府发出《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对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车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禁止达不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现行排放标准的外埠机动车(指在济南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下同)及各类营运或“营转非”外埠机动车转入济南。
二、济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强制报废、车辆性质等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7日。
此前曾取消限迁政策,老旧二手车增加明显
2014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济政发〔2014〕21号),明确凡未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汽、柴油车执行国四标准,天然气汽车执行国五标准),注册登记时间超过5年以上,以及各类营运、“营转非”的机动车一律不得转入济南。
2016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文件中列出的重点区域未将济南纳入范围。后续国家相关部委、我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济南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情况进行了调度,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督查组向济南移交了济南市政府未落实二手车限迁政策相关转办件,要求落实整改。受以上多方影响,济南于2018年5月废止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济政发〔2014〕21号),二手车限迁政策实施缺少了明确依据。
根据测算,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后济南2018年转入二手车将达5.9万辆以上,增加的车辆基本为老旧车。转入的国四标准及以下的二手车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明显,其一氧化碳(CO)排放总量占2017年济南机动车排放总量的12.2%,碳氢化合物(HC)占12.1%,氮氧化物(NOX)占34.2%,颗粒物(PM)占25.3%。
济南目前正在推进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计划利用2018、2019两年时间促使济南3.4万辆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将对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减排效果造成较大冲击,如不加以控制,预计2018年转入的国四标准及以下二手车一氧化碳(CO)排放总量占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减排效益的88.9%,碳氢化合物(HC)排放总量占76.6%,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占63.7%,颗粒物(PM)排放总量占77.5%。
因此,济南出台《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以切实加强转入二手车管控,改善济南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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