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会组织可自建公租房,享税费减免等多项优惠
2018-11-24 09:35:44 来源: 齐鲁壹点
日前,《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这一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等。社会组织自建住房,可以享受租金收入相关税费减免等多项优惠政策。
在用地方面,社会组织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用地差价。对于人才聚集度高、自有存量用地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公租房用地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利用的有关规定,确因实际需求、场地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满足工业用地厂前区比例要求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其土地用途经批准可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用于保障房建设。
在建设规模及规划设计方面,建设规模由相关单位在自身资金、土地、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建设规模;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与此前施行的《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相比,《办法》还增加了人才公寓的相关内容,明确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事业单位可安排人才公寓,公寓设计根据实际需求,可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和各类配套服务设施。
据了解,自建公租房项目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社会组织科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存在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这部分资金的70%可直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通知》明确,在进一步优化建设审批流程、完善监管机制,在政府“放管服”、“一次性跑腿”的原则下,将相关审批工作下放至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由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确权登记: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或者超标准建设的;借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的;出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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