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对排污机动车"三限" 伪造尾气检验最高罚50万
2019-04-12 11:08:04 来源: 齐鲁晚报
齐鲁网4月11日讯 为防治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指出,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本市执行的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购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埠转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未经登记备案的或者未取得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型纳入政府公务用车优先采购名录,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用车应当优先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辆;老旧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减少化石能源消耗。
定期排放检验
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环保标识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排放检验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并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经维修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伪造尾气检验拟最高罚50万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一)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通过复检的。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的机动车为外埠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离开本市行政区域。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二)拆除、闲置、更改等使污染控制装置失效的;
(三)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
(四)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一)经检验排放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三)拆除、闲置、更改等使污染控制装置失效的;
(四)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或者违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二)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三)未取得有效环保标识使用的
(四)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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