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建局新规: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
2019-04-17 16:56:11 来源: 齐鲁壹点
4月1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会议通报了济南市近期安全事故情况并传达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就当前全市建筑质量安全形势进行了认真分析,出台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
“十不准”具体为:
(一)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者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
(二)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配备不齐全,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违者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三)机动车、电动车不准进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作业。违者责令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四)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且防火措施不到位,不准进行动火作业。违者责令停止作业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五)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安装、检测及验收,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责令起重机械停用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
(六)高处作业吊篮未按规定安装及验收,不准使用。违者责令停用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
(七)落地、悬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模板工程构配件未按规定检验及验收,不准进行搭设作业。违者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逾期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八)深基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支护、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一律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违者责令停工整改,责成对基坑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取消评奖资格,通报曝光。
(九)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论证或未按审批、论证通过的方案施工,一律不准施工作业。违者责令停工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通报曝光。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参建的所有在济在建项目全面停工检查,不准擅自复工。对发生事故的参建各方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对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通报曝光;发生一般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至2个月;发生较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至3个月;发生重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至4个月;同时暂停相关责任人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6个月以上,直至清出济南建设市场。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全系统要深刻汲取近期安全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清形势,提高站位,把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突出抓好关键人员、关键事、关键环节;创新工作方法,坚持用制度管安全、用制度促安全、用制度保安全;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扎实做好春检各项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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