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规:未经业主书面委托,中介不得发布房源

2019-05-09 10:25:17 来源: 新时报

[ 摘要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源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

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源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新时报记者从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了解到,《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发布规则(试行)》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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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信息、价格、图片、产权、委托等均真实,同时避免发布已租已售、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租售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从业人员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避免在同一网站发布重复。房源图片需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避免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协会自律与维权专委会将在核实后,按照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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