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品房未取得销售许可不得发广告,不得鼓吹学区房、地铁房
2019-05-14 12:35:1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今天上午,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通知对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通知中提到,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鼓吹学区房、地铁房等内容。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
(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及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三)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名称。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人。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
(三)商品房取得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并于10日内开盘销售,现场销控进度表宣传公示的已售房源、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给购房人提供虚假销售信息。
(四)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对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0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广告和宣传内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凡商品房在售项目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的,相关企业要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整改截止日期2019年5月31日。
(三)我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商河县、平阴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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