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无预售证禁发广告
2019-05-15 11:16:15 来源: 生活日报
5月14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的广告宣传要求。其中提到,开发项目未取得销售许可不可发布广告,办理户口、升学就业等宣传承诺被明确禁止。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还提到广告中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配套设施作误导宣传。
未取得销售许可不可发广告
今后开发商做广告有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通知》中明确,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对于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及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商品房销售的前提是取得相关许可,没有许可不仅售卖被禁止,广告宣传等也是违规的。”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说,提前选房或交付定金也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他名称。
《通知》中明确,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人。对于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对于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此外,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对规划建设中的配套作误导宣传
《通知》中明确,今后商品房广告中将有许多“禁令”。其中包括,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也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也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
“学校、地铁作为配套设施,或多或少影响着购房者的选择。”一名业内人士解读,这些“卖点”今后将不允许作为销售商品房的“噱头”。
“如果规划的学校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落地,开发商却提前宣传,最终造成购房人被诱导欺骗,这种案例是存在的。”业内人士说,根据《通知》,针对这种情况,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精装样板要与实际交付一致
根据《通知》,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也有了明确要求。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开发商在宣传时往往放大有利条件,回避不利因素,而购房人若自己不做功课,很容易在今后遇到维权的麻烦。”业内人士说,《通知》明确该条因素,很好地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中提到,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
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并于10日内开盘销售,现场销控进度表宣传公示的已售房源、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给购房人提供虚假销售信息。
违法宣传逾期不改将被通报处罚
根据《通知》,凡商品房在售项目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的,相关企业要立即自查整改,整改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此外,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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