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网约车细则再征民意:2月1日起施行,车辆需安装定位
2020-01-09 09:41:41 来源: 济南时报
1月8日,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关于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细则》中明确提出,申请网约车需本市3年内7座以下新车,车辆价格超10.5万元。驾驶员不得有相关犯罪记录,车辆也需安装定位、应急报警装置,不得超出许可营运区域营运。网约车平台需对车辆定期检查,车况不达标将停止“派单”。在结算时,网约车客户端需显示运价规则、里程、时间、金额等信息,并提供电子或纸质发票。
申请网约车需本市3年内7座以下新车,车辆价格超10.5万元
根据《细则》,想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先由申请加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初检合格后,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每批次所提交申请车辆中,纯电动车辆的比例不低于80%。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计算,至申请日不超过3年。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千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购置税)不低于10.5万元;
同时,车辆需具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此外,符合条件的巡游车(出租车),在注销原《道路运输证》后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经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车身颜色不得与普通型及礼宾型巡游车车身外观颜色相同或相似。
驾驶员不得有相关犯罪记录,车辆也需安装定位、应急报警装置
审核通过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72小时以上)、人脸识别、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运输证》处于有效期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可以在原许可证件注销后重新提交申请,许可期限为原车剩余运营期限,受让人为个人的应具有《网约车驾驶员证》。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并予以注销。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3年内无因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已满3年;承诺同时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超过2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进行条件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申请的,应由其先进行初步检验并出具证明。
车况不达标将停止“派单”,不得超出许可营运区域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网约车在服务协议期内,同时加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超过2家;不得擅自喷涂、张贴标志标识,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逐步配置电子标识。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对车况条件、营运保险等已达不到本细则规定或逾期未审验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运营数据实时传输至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
平台公司还需如实采集、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服务评价结果及车牌等信息,鼓励配置车内电子运输证、驾驶员证。驾驶员载客时,除经乘客同意的顺路拼车情形外,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营运过程中,要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在线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本市24小时人工服务固定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负责受理投诉,并在3日内办结。
结算时需显示运价规则、里程、时间、金额等信息,并提供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运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如有调整须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运价体系,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应实行明码标价,平台软件不得有恶意加价程序。在乘客发出约车需求及结算时,客户端显著位置应显示运价规则、行驶里程、行驶时间及收费金额等信息,并在服务结束时,向乘客实时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电子发票或本市纸质版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以及损害国家、公众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发生以低于成本价运营或超过公示运价标准等恶意竞争行为时,由相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干预和执法,必要时启动政府指导价。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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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守则:
(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
(二)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评,配合处理投诉;
(五)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车内设备;
(六)执行运价标准,按乘客要求提供当次出租汽车发票,不得转借票据;
(七)接单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八)不得私自转租网约车或私自聘用驾驶员;
(九)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与应召信息一致;
(十)驾驶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轮排候客的场所揽客;
(十一)在乘客下车时应提示携带其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及时归还或上缴。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照约定标准及计费方式支付乘车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营运服务,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二)携带物品超过车辆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
(三)携带家禽、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四)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及在左侧车门上下车的;
(五)夜间乘坐网约车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提交乘客有效证件图片信息或就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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