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措施,稳妥有序恢复开放养老机构服务!
2020-03-12 09:25:55 来源: 济南日报
3月11日,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自3月11日起,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无确诊病例区域、其他低风险区域、中风险区域,分区分时对养老机构不再实施人员完全隔断的全封闭管理,稳妥有序恢复开放服务。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关于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妥有序恢复开放养老机构服务
各市要统筹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到位的前提下,自3月11日起,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无确诊病例区域、其他低风险区域、中风险区域,分区分时对养老机构不再实施人员完全隔断的全封闭管理,稳妥有序恢复开放服务,确保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满足申请返院和入院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开放的具体时间与步骤,由设区的市党委、政府确定。
二、严格实行返院入院人员隔离观察
养老机构有序开放后,对本区域拟返院和新申请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一)制定隔离方案。根据“非紧急不入院、先评估后入院、不隔离不入院”的原则,对需要返院入院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数量进行摸底,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制定隔离实施方案,明确隔离对象、服务人员、集中隔离点(区)、实施程序、应急处置等。
(二)设置隔离点(区)。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区。针对部分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各地可以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当地已有的集中隔离场所,作为拟返院入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点(区)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设置、管理与服务。
(三)实行集中隔离。隔离点(区)要实行严格的全封闭管理,对申请返院入院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集中隔离观察14天后,经医疗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后,方可收住入院或上岗。所有医护及工作人员在进入集中隔离点(区)前,必须进行核酸检测和疑似症状排查。
三、继续严格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内部管理
(一)养老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规定,全面执行日报告、出入管理、体温检测、消毒通风、分餐送餐、食品留样、老年人防护、内部管控、内部隔离观察等规定。老年人一律不得外出,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外部配送、门外消毒。青烟威等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较大地区要进一步严格防控措施,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二)加强工作人员流动性管理。工作人员分批实行7天轮值上岗制度,上岗人员吃住在机构;居家轮休人员落实防护要求,每天上报体温检测结果和行动轨迹,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出入人员密集场所。
四、认真履职尽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履职尽责。省市县民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民政干部要继续实行分级分区分机构责任到人包帮工作机制,加强巡查督导,特别是对隔离点(区)封闭管理的督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克服经营困难、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实行以下措施。
一、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省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老年人床位数量,分别按照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2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各地可通过现有经费保障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二、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落实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起,对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属于大型企业的,以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2月至6月,各市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单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登记为企业的参保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登记为企业的参保养老服务机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五、落实减免缓缴残保金、住房公积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养老服务机构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六、落实减免缓缴房租政策。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疫情期间可阶段性减免管理费。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期限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强化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积极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人理赔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其对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
八、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护用品供给,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和社会捐赠调配范围,落实供应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九、提供网上备案服务。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上传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有关信息,足不出户完成备案工作,实行“不见面备案”。
十、关爱一线服务人员。鼓励各地和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心理疏导、确定家庭联系人等方式,加强对养老一线服务人员的关心关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稳定服务人员队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我省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表彰和奖励范围。选拔“和谐敬老使者”要重点向养老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十一、畅通政策服务渠道。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行业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梳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等及时推送、公开宣传、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政策、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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