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1-04-21 11:54:59 来源: 济南时报

[ 摘要 ]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草案》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用于销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并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草案》明确,业主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等共同事项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表决。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议事规则未规定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大会未确定的,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有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等行为。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库),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停放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库)出租给物业服务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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