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是必要纠偏

2021-05-27 15:04:12 来源: 舜网

[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作出审查意见,部分地方立法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一些地方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他们认为业委会委员的首要条件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表面来看,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实应该首先履行好自身业主义务。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也将“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作为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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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问题是,业主不交物业费有可能是拒绝物业公司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是自立名目乱收费,这本身就是对物业公司乱收费现象的一种抵制,甚至是在为所有业主争取权益。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就可能“误伤”了一些争取全体业主权益的好业主,有“一刀切”之嫌。

关键还在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所以,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这样的规定,有违上位法,法工委叫停这一规定,就是必要的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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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还能被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可见多数业主认可其行为,这也暴露出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有利于保障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让业主摆脱自身的弱势地位,但现实是,要成立业委会也会面临诸多阻碍。比如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故意阻挠业委会的成立,或“架空”业委会,把“自己人”安插进去等。像“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这样的地方规定,也增加了业委会的成立难度。

保障业主权益要先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清除成立业委会面前的各种阻碍,才能让业委会更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才能增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博弈能力,从而更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让小区走向自治、善治、法治。而地方政府贯彻法治精神,依法行政,也是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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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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