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范私有住房析产分户转移登记及征收补偿
2021-06-04 16:41:03 来源: 济南房地产网
近日,为规范济南市私有住房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管理,保障各区(含功能区)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私有住房析产分户转移登记及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非成套住宅或平房住宅办理析产分户等转移登记的,应以原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独立幢为基本登记单位;析产分户转移后的房屋应有独立的入户门、房间,同时应具备权属界线封闭、四址界限清晰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特性;析产分户转移后的房屋使用面积不低于13.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改变原房屋结构、布局、层数、外立面的,不予办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手续。平房院落的大门洞(过道)、厨房、厕所等院落共用的附属用房不得单独分割转移(或留用)。
《通知》明确了析产分户房屋的征收补偿。《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办法》)施行前,已进行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的,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办法》及《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补偿办法》施行后、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的,析产分户是在征收项目冻结通告发布前办理的,被征收人申请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审核;析产分户是在征收项目冻结通告发布后办理的,该析产分户属于《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对其征收补偿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另外,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大门洞(过道)、前出厦、厕所、厨房、楼梯间等不可居住空间,其征收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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