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103线(仲宫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了 农用地补偿标准9万元/亩
2021-07-17 16:20:16 来源: 新黄河
S103济枣线旅游公路是山东省第一条省级旅游公路,是“公路+生态旅游”建设模式的新尝试。旅游公路的建设对提高南部山区路网结构、提高公路服务水平、有效缓解节假日交通拥堵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现启动S103济枣线旅游公路项目(仲宫街道段)征地范围线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政策如下:
一、土地补偿
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7.2万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
(一)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桥、管、涵等)和青苗等地上物,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及看护用房。
(二)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物及地下附属物(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
(三)坟墓迁移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房屋补偿
认定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违法违章建筑和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赔偿。
(一)有证房产住宅房屋有证部分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超出26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二)无房产证的住宅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有合法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二)无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三)列入非法用地名单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补偿安置类型。具有有效合法证件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1982年前因历史原因未登记发证且符合“一户一宅”参照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1982年至今无批准手续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宅基地选择方式及认定。统一安置方式为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在本村规划安排,使用面积每户200平方米。安置宅基地位置选择以房屋拆除完毕先后顺序依次优先选择。
(三)原宅基地使用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按照区片地价,对产权人进行成本核算。
(四)涉及非政府投资的集体办公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附属物,按照383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六、搬家费及过渡费
(一)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有房产证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无房产证的最大不超过260平方米。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每户每月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每户每月计发。
拆迁过渡期为36个月,过渡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按月计算,待拆除原住房验收合格后支付。
涉及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企业用房及其它用房的,按照383号文件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无过渡安置费。
七、拆迁奖励费
(一)住宅拆迁奖励费。
1.协议签订奖励: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29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面积有证房屋(房产证)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核发;无证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核发,最大不超过260㎡执行。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验空房奖励:自8月25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3万元;自8月28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2万元;自 8月31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1万元;逾期未拆除完毕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搬迁及奖励费。
1. 搬迁拆除奖励:自8月31日前搬迁并拆除完毕,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搬迁拆除补偿奖励;逾期未搬迁拆除的,不予奖励。
2.协议签订奖励:自7月28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29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之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原件收回)及房产证原件(原件收回)等其他证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和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搬迁期内自行协商解决;在搬迁期内未解决的,由其所在村委会提交处理意见,补偿款暂由办事处和村居联合代管。
(二)冷库、中央空调由评估单位评估迁移费用。对屋面光伏发电项目,冻结公告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由评估单位采用重置成新法评估补偿。
(三)村民院落内存在化粪池等难以挖掘确定测量面积的,在房屋拆迁设备进场拆迁时,由办事处组织相关村居、测绘、产权人现场测量确认,并根据政策给予补偿。
(四)各类违法违规加盖加建、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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