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济南市首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案之一:加装电梯成了居民“烦心事”,问题出在哪?
2021-09-14 09:28:10 来源: 凤凰网山东
处理好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是在为民办事时,各部门更应该处理好二者关系,谨防为了追求效率而失去公平,侵犯民众合法权益。
近期,家住济南市历下区正大城市花园二期四号楼四单元的毛女士遇到了烦心事,为此还和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簿公堂”,让法院介入调理此事。
她的烦心事就是所在小区增设电梯。
增设电梯本来是好事,方便居民,尤其是方便老人、小孩出行,好事为何弄成了烦心事呢?
原来在没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在设计电梯过程中将其一楼住所厨房、厕所的天花板破坏。不仅如此,毛女士认为,在加装电梯已严重侵犯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无相关方站出来给予相应补偿。
无奈之下,毛女士进行了信访,最后到了国家信访局。毛女士表示,“济南市历下区正大城市花园二期四号楼四单元在加装电梯中没有按照有关法规程序行事,程序违规。在没有投票表决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加装电梯手续,并得到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的批准。规划局和办事处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且建设单位在加装电梯的设计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业主所住房屋受损严重。”
规划与实际不符,谁之责?
自2016年年底以来,济南市加装电梯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据统计,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截至2019年底,实际开工建设636个单元,其中竣工验收合格455部,发放财政补助资金8756.75万元。尽管2020年受疫情影响,但济南市仍开工273部,完成年度任务的136.5%。
今年济南“增设200部加装电梯”的计划,更向市民、市场释放出强烈信号——济南依旧将大力支持加装电梯事业。
不仅如此,去年9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下简称“《办法》”),提升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出现有悖于初衷的事?
毛女士认为,首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审批不符合规定和事实等问题,没有尽到“应查尽查”的责任,审批通过的加装电梯设计有悖于《办法》第5条第四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内容,超出了原界址,并且在界址上扩大了9.2平方米,造成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破坏了原外观设计的风格。其次,没有征得专有部分业主同意,该规划使本单元101户102户业主的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到直接的影响,并没有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毛女士表示,在部分业主没有同意及办事处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规划局违规操作,提前给出咨询意见函(2021年1月 27日)而不是审批意见,以逃避安全事故责任,“加装电梯属于城市建设,需由当事人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规划局没有按照标准规范审核、审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中没有结构图,拆除承重墙和将窗户改成门等都没有清晰的标识及情况说明,都是明显的违规行为。”
此外,涉案楼房加装电梯最初设计为错层入户,而申请时又改为平行入户,没有经过办事处同意,也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先将增设电梯事项书面告知本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登记,并指导建设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要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增设电梯规划审查。
对于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毛女士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此事反馈给该部门。其给出的回复是:此事应由历下区住建局和姚家街道办事处解决。规划局只负责审核图纸,审核的标准是电梯长和宽的尺寸、外墙的颜色和楼房的一样就可以。现在的超标等问题,电梯安装完后由验收的部门处理。
不是职责范围,还是另有隐情?
至于本案所涉及的另一部门——小区所在的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是否有相关责任呢?
毛女士认为其没有履行相关责任,在没对该设计方案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即做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按《办法》的规定,业主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才能施工建设,而在施工之前并未对毛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姚家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信息确认表与事实不符。2020年12月28日设计方案公示时,明确写明本单元有3户业主不同意,设计单位没有当面协商,听取意见,“姚家街道办事处没有督导设计单位履行程序,也没有实地调查研究方案的可行性,于2021年2月8日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信息确认表》中街道办事处意见一栏中签字认定‘无异议’,属于失职失责行为”。
对于此事,目前,毛女士和姚家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已进行了两次座谈交流。第一次是2021年4月29日,姚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请来历下区住建局的负责同志沟通此事,沟通结果是需要去找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解决。
前文,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在政府公共热线回复毛女士此事由应由历下区住建局和姚家街道办事处解决,而如今这番结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到底是哪个部门能协助解决?
第二次为2021年8月11日在姚家街道办事处举行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反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所示,姚家街道办事处基建科在正大花园城市翠苑4号楼4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履行本单位应尽职责,并未存在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且在该增设电梯项目公示期间,信访人未提出异议,且并未收到信访人的投诉或举报。在信访人到街道反映诉求后,街道积极联系姚家派出所、浆水泉路社区等部门,帮助协调邻里纠纷。
同时,在该意见书中,姚家街道办给出这样的说法,即在对该处理意见仍存疑可向该项工作审核部门历下区住建局进一步咨询核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条清晰的线索逐渐露出水面,即姚家街道办基建科的相关基建工作需要历下区住建局审核通过才可能实施,而历下区住建局审核电梯加装通过之前需要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通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
不同的反应,哪个环节出现漏洞?
除了济南,全国有不少地方在推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此背景下,作为济南首个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案,此案如何解决不仅仅是对济南此后类似案件有参考价值,也对全国其他地方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份可查的事例观察。
作为此案涉及关键的部门,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也给出了处理意见,除了指明《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告知书》的提报信息存在填写错误问题,不存在公文造假问题外,针对实际施工造成的设计与实际不符问题,给出了这样的意见,“正大城市花园翠苑4号楼4单元加装电梯位置、连廊尺寸及建设形式的问题,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电梯办理导则》规定,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批,您可向该单位进行反映。”
情况已然明了,结合三方表述,如果这三方都没问题的话,那么施工为何出现了违规操作——在界址上扩大了9.2平方米,造成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破坏了原外观设计的风格呢?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处理意见中指出,其对本案涉及的增设电梯方案出具的规划咨询意见符合导则相关要求,并指明电梯公司现场施工破坏所居住房屋结构事项,属于施工管理活动,建议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结合双方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部门职责,住建部门和规划局两个部门都认为按照规则办事,问题不在自身。
那么为何出现了此种“烦恼事”,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图施工造成违规操作,还是存在相关部门推诿责任的问题?乃至有更有隐情呢?
另一方面,施工方和毛女士有多次争执摩擦。2021年4月12日,双方第一次争执。因担心施工可能造成自家房屋损坏,毛女士向施工方提出查看施工手续时,施工方并未出示相关证明,并提到毛女士没有权力看施工手续,双方语言冲突,一度报警让其停工;4月19日,双方第二次争执,起因是施工手续不全,对方发生争执,最后仍通过报警停工;第三次争执发生在5月11日,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这次公安出警后把双方带到居委会协调,但没有协商出满意结果,处于暂时无法调解的状态。
在此案中,除了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毛女士的法律代理人也指出:其他住户增设电梯侵犯了101户的对其房屋专有部分的权利,破坏了居住环境,“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就可以侵犯少数人的权益,尤其是专有权益。”
“其他业主增设电梯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方便了出行,获取了国家补助,所有这些利益均建立在损害其他业主权益的基础上”,法律代理人表示,“没有协商征求意见,没有补偿,没有政府及规划设计单位的把关审核,任意搭售行为,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给其他业主造成严重的伤害、利益受损、房屋贬值的事实和不公平待遇,违背了增设电梯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的初衷。”
程序正当和保护权益,哪个在前?
去年济南出台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办法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此案中,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认为,他们完全达到这一表决比例,因此完全符合政府规定,毛女士的阻止行为是没有道理的,同时,姚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之所以出具相关证明也是源于这一条目。
在5月11日,姚家街道办事处组织矛盾双方在浆水泉路居委会进行协商会,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原定于5月14日姚家街道办事处再次召开协商会帮助化解,但双方分歧巨大,无法通过街道或居委会的调解解决矛盾,小区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于5月18日对毛女士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这一主张,毛女士和她的法律代理人认为,办事处和相关业主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是“断章取义”——因为在办法中还有一个第九条的规定明确写明“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达成书面协议”,也就是说没有达成协议的,有关业主就不应该申报电梯安装事宜,相关部门更不能对电梯的安装进行审批。
此前,济南市人大代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曾明确提出,尽管“一票否决”被取消,这并不意味低层业主的权利被忽视,“这更需要充分发挥好民主协商和属地街办、社区调解功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毛女士法律代理人认为,如果仅仅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考虑少数人私权受到的损失,这本身就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关于“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法条。换言之,如果两条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进行电梯的申报和审批,那么办事处到规划局的审批,毫无疑问就是失职的。
目前此案件正在审理中,更多细节将会在后面一一展现。对于已发生的“烦恼事”,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单位有无新的表态?施工单位、小区的其他业主又提供怎样的一个观察视角和动态?专家、律师们又如何看待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案?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和各方的最新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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