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定进行房地产税试点的地区,应该如何操作?税率是多少?
2021-10-25 09:34:56 来源: 济南日报
在国务院出台的试点办法中应该会给予地方一定的操作空间,房地产税毕竟是地方税种。从新华社的表述中也可以看出,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所以试点地区应该会在授权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税率和免税的面积。
房地产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相比以前试点的房产税,在税种设计、税率、税基等方面肯定有很大的不同,简单比较已经没有意义。
税种如何设计?其实,早在2014年,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对房地产税的设想作出过解释。
当时楼继伟在《求是》杂志撰文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房地产税改革要加强调研,立法先行,适时推进。
2018年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两会”记者会,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将会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比如合并整合相关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使房地产税制度能够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既能够起到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又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
而这里就涉及到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种,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增税、房产税等等,该如何设计,如何整合?
其次便是税基,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对税基有明确的描述,“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再就是税率,税率如何设计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既涉及到政府的收入,也涉及到纳税人的支出,也就是税负的问题。按照减税降费的趋势来看,应该会采取轻税的政策。估值方面可能会采取批量评估的做法,从经验来看,批量评估值会略低于市场价。
最后是税收优惠,国务院是出台一个最低的人均免税面积,地方再进行选择?是出台一个跨度税率还是一个最高税率?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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