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状告客户“跳单”,青州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2021-10-28 16:23:30 来源: 齐鲁壹点
“跳单”,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组织订立了委托协议,中介组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规避中介费,而绕过中介组织而私自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2021年,青州一家房产中介认为自己遭遇了客户“跳单”,而把客户诉至法院。10月27日,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
今年年初,钱先生联系青州一家中介公司,想要购买某小区的房子。中介公司为钱先生推荐了该小区的一处房源,并带钱先生实地查看了房源。在钱先生确定购买意向后,双方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约定钱先生委托中介公司帮忙购买该小区的那套房产,房款为70万元。
买卖双方订立购房合同时,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1%的中介费。另外还约定签订该协议1年内,钱先生不得再与其他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也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否则就要承担双倍中介费的违约责任。但此后钱先生并未通过该中介公司购房,而是以68万元的价格通过其它公司购买了该套房产。
中介公司知情后,要求钱先生支付中介费,钱先生不同意支付。于是,中介公司认为钱先生的行为属于“跳单”,遂提起诉讼,要求钱先生向其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钱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根据该规定,构成“跳单”要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与对方订立合同。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二个要件。
据此,本案中衡量买受人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应当看买受人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案涉房产的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钱先生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钱先生并没有利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介公司与钱先生还约定,委托协议签订后1年内,钱先生不得再与其他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也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否则就要承担双倍中介费的违约责任。而钱先生是否应承担支付双倍中介费的违约责任,关键取决于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该条款是否对钱先生具有约束力。
对此,应当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理论进行分析。中介也是一种服务,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行为。作为消费者,委托人选择中介公司,本身就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对于中介公司的服务,消费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以自主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以及选择接受哪一家的服务。本案中,中介公司的这一违约条款排除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对客户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钱先生也无需承担支付双倍中介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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