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征求意见!这种情况小区车位将限购
2021-10-29 11:02:52 来源: 济南日报
10月27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10月28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此前相比,对于小区购买、租赁车位有了很大变化,为缓解停车难,草案修改稿拟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数量,对业主购买、租赁停车位情况分类作出规定。
业主购买、租赁停车位有了新要求
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
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停放需要。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前款规定的车位(库),包括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车位(库)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实地标注。
对于违规出售车位(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未取得合同备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外来车辆未与物业商定临时停车位置 不得进小区
物业服务人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消防、救护和专业工程抢险救灾救援等特种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放行;公安、人防、行政执法等执行公务车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车辆,应当向物业服务人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车牌号码、联系方式后,方可进入。
探亲访友、邮件、快递等其他外来人员、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但未与物业服务人商定临时停车位置的车辆不得进入。
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2021年10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草案修改稿力求破解各方面反映最为集中的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运行不规范、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透明、部门监管不到位、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等焦点难点问题,为我市物业管理纳入正规化轨道提供法治保障。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可操作性,现公布《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11月10日。所提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提出。
电子邮箱:cwhfzgzs@jn.shandong.cn
信件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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