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
2022-04-01 09:39:25 来源: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附件: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第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补偿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之规定,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包括:
(一)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
(二)综合测算收回补偿。
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仅适用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土地收回补偿,市区建制镇(街道)范围内的土地收回补偿不适用综合测算收回补偿。
第三条 收回除工业、仓储用地之外的土地,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收回工业、仓储用地,可以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也可以采用综合测算收回补偿。
第四条 收回工业、仓储用地,规划继续作为工业、仓储用途(包括新型产业M0用地、标准厂房用地)使用的,采用原用途评估补偿;规划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部分二级类用途的(详见附表),原则上采用原用途评估补偿。
收回弹性使用年期未届满的工业用地,采用原用途评估补偿。
第五条 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可按照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综合确定;也可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确定。
(一)出让土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可选用下列方式计算:
1.出让土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
2.出让土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
(二)划拨土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可选用下列方式计算:
1.划拨土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60% +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
2.划拨土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
第六条 综合测算收回补偿。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为土地补偿与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之和,且土地补偿不得高于封顶价格。土地补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收回位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Ⅰ、Ⅱ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1.出让土地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25%。
2.划拨土地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60%+(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25%。
土地补偿封顶价格=(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42%。
(二)收回位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Ⅲ、Ⅳ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1.出让土地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0%。
2.划拨土地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60%+(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0%。
土地补偿封顶价格=(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49%。
(三)收回位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Ⅴ、Ⅵ、Ⅶ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1.出让土地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3%。
2.划拨土地补偿=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60%+(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3%。
土地补偿封顶价格=(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53%。
(四)区片基准地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执行,被收回土地覆盖两个(含)以上基准地价等级的,按较高等级确定补偿价格。
第七条 除本标准第二条规定的两种补偿方式外,其他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一)以下几种情形的土地收回补偿,由所在区政府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1.济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2.实施规划为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或其他项目确需超规划范围收回土地的。
3.区政府独立运作实施的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
(二)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收回补偿标准,由开发园区另行制定。对于取得土地时享受过优惠扶持政策的,在收回土地时,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三)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可依照片区统一价格进行补偿。实施综合开发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由项目熟化主体对片区统一价格进行测算并提出补偿方案,经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政府划拨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在办理划拨手续时规划条件未明确具体地块用地性质的,在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时应重新核定用地性质,按照核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评估补偿。
(五)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评估结果协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
(六)涉及闲置土地需要收回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七)批而未供的土地不适用本标准。
第八条 有偿收回土地奖励标准。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通知或者合同约定移交土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计算;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按6%计算;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按 4%计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的部分,按1%计算;1亿元以上部分按0.5%计算。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上政府对土地补偿有明确意见的,按意见办理。
第十条 莱芜区、钢城区在过渡期内可以执行原有补偿政策,也可以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过渡期满统一执行本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补偿标准施行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已经作出征收冻结或者房屋征收决定,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启动实施片区改造的项目需要收回土地的,继续沿用原有的政策规定办理。
附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部分二级类用途表
附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部分二级类用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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