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订购合同的效力及如何解除
2016-04-15 09:24:54 来源: 山东商报
案情简介:2013年9月2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张某订购开发商开发的某号商品房。订购协议中约定张某于签订协议的同时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金50000元。合同约定: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购房款。如买房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买房人违约并自动放弃该房屋的订购权,卖方有权将该房屋重新出售,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开发商交付定金50000元。2013年9月8日,张某向开发商邮寄了一封函件,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条款。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订购协议;并主张被告返还购房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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