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被安置居民可跨区申请 安置房成本不算入政府指导价内
2017-07-22 08:05:00 来源: 山东商报
按照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最新土地出让规则,落实济南市政府4月19日出台的调控政策,对居住用地的出让设定最高限价。一旦碰触限价,则进入“加时赛”,开始竞配建,包括三种:“轨道设施建设资金”、“配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面积”或“市政建设项目”。昨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关于“限地价竞政府储备性安置房面积”竞价方式有关问题讲解会,会上提出,报安置房面积最大者为土地竞得人,并且安置房成本不算入政府指导价内。
济南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竞配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面积”竞价方式即:竞买人报价达到最高限价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转为“竞配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面积”竞拍环节,各竞买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报出本宗地内配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面积(地上建筑面积),报安置房面积最大者为土地竞得人;面积相同的,以先报出安置房面积者为土地竞得人。对一并出让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居住用地配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的,原则上依据各宗地地上建筑面积占比进行分配。
协议中对配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各套型占比及具体数量进行了要求,对于不足整套的,按整套面积提供。要求开发商配建的安置房应按规划要求与商品房均衡布局,且相对集中建设,原则上按照整栋整单元整片提供,个别因设计户型限制可分散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政府储备性安置房建设移交协议》约定的期限移交安置房,对逾期未移交的,应按照移交协议约定向管理主体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他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因逾期交付安置房,拆迁安置居民的超期过渡费等),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
安置房移交时,其产权应一并移交,建设单位应配合管理主体做好安置房的产权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其房屋性质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配建的安置房在首次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建设单位缴纳。
配建的政府储备性安置房原则上根据各征收、拆迁项目使用时点,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拟使用政府储备安置房的土地熟化单位依评估价格将安置房购置款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该负责人还解释说,代建安置房建设标准与其他商品房标准一致,不过对于室内标准没有要求,此外最高限价与溢价率无关。所竞安置房要“视同销售”,这一硬性标准将做为开发企业在设计规划开工建设及交付使用时的指标。根据最新规定,凡是经过这种方式竞安置房面积成交的宗地,所建安置房虽需交由政府无偿使用,但是在宗地内的建筑设计要求、车位配比等要与宗地内所销售商品房一样。除一般安置房外,被安置居民以后又多了一种选择,可以跨区申请“视同销售”的竞安置房居住。
济南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安置房成本不算入政府指导价内,办理预售证申报备案价时,确定销售限价的标准就是不超过周边地价。此外,安置房的大配套及小配套缴费标准和普通住宅一致。
万科地产企业代表现场表示,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无偿移交”且须“视同销售”,加之涉税项多、税额大且征收口径严苛,企业在资产、产品、成本等方面将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必须经过科学、严谨论证,精准测算、核算成本后拿地,才是对企业负责、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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